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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31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与陈丽敏、王良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陈丽敏,王良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3127号之一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营业场所辽宁省大连市。负责人:初松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异,辽宁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秋慧,辽宁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丽敏,户籍地辽宁省庄河市。被申请人:王良明,户籍地辽宁省庄河市。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与被申请人陈丽敏、王良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丽敏名下车辆的车籍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丽敏名下车辆的车籍。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于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