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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5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贵州东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航天神坤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东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航天神坤装备有限公司,贵州绿洲红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57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东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民化乡东枫村。法定代表人:周勇,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航天神坤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天回乡土门八组。法定代表人:易华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欢,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海龙,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贵州绿洲红城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习水县东皇镇天生路子龙酒店三楼。法定代表人:赵际红,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贵州东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航天神坤装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贵州绿洲红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6民初1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东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贵州东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范 伟审判员 毛 星审判员 刘玉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