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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民初1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民初1712号原告: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进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威,公司员工。被告:黄微,女,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文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