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山东远大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华信微晶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远大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华信微晶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386号申请人:山东远大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曹衍学,董事长。被执行人:佛山市华信微晶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徐其信,执行董事。申请人山东远大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华信微晶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民初217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佛山市华信微晶金属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佛山市华���微晶金属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