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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7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权龙辉与被告白博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管理委员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龙辉,白博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管理委员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7249号原告权龙辉,男,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白博博,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西路2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66332420U。负责人刘江,经理。委托代理人边伟,男。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管理委员会。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兰池大道中段。组织机构代码55219534-4。机关法人杨占文,主任。委托代理人石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权龙辉与被告白博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管理委员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权龙辉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权龙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3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356.5元,下余356.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改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