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3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原告曾传学诉被告杨海尤义学、郑仁军、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传学,杨海,尤义学,郑仁军,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3民初22-1号原告:曾传学,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现住四川省武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勇军,男,1964年6月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被告:杨海,男,1975年1月11日出生,现住四川省武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四川省武胜县星月法律事务所律师。被告:尤义学,男,1966年6月24日出生,现住甘肃省嘉峪关市。被告:郑仁军,男,43岁,现住甘肃省嘉峪关市。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法定代表人:李军英,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金,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现住山东省肥城市。原告曾传学诉被告杨海,尤义学、郑仁军、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曾传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申请缓缴诉讼费,经本院审查其符合缓缴诉讼费用的条件,同意缓缴至开庭审理前,但原告至开庭之日未预交诉讼费用,庭审中告知原告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但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曾传学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包毕力格审 判 员 红 梅人民陪审员 王 洪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巴 德 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