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刑初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冯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164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女,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经营者,户籍地广西藤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羁押,同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17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赌博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11月份,被告人冯某与“阿凤”(另案处理)商量在冯某经营的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某百货店,以接受他人非法“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冯某负责接单后由“阿某”负责输赢,冯某从总投注款中提成投注款的2%至10%作为好处费。从2017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冯某在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某百货店内,共接受他人投注非法“六合彩”20期,合共接受30人投注,投注金额共人民币2万元,冯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800元。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冯某在上述地点接受郑某、邓某、陈某等18人投注非法“六合彩”进行赌博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起获投注单27张,赌资人民币282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抓获经过,被告人冯某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证人邓某、陈某、郑某、赖某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被告人冯某的户籍证明,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冯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赌博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冯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经查属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上述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犯赌博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扣押的赌资人民币2820元应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综合考虑被告人冯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均安派出所的赌资人民币2820元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以下空白)(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幸金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天元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