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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罗长友与被告西安新派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长友,西安新派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初1242号原告罗长友,男,汉族,出生于1962年12月15日,安康高新区人,住高新区。被告西安新派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雁塔区含光路南段。法定代表人李波。委托代理人王义权,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罗长友与被告西安新派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起诉被告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用2170元减半收取10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福建代理审判员  张佳莉人民陪审员  周兴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雨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