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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冠中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苟忠臣、曾菊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冠中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苟忠臣,曾菊兰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497号原告四川冠中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法定代表人谢能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志才,男,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系原告公司法务专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苟忠臣,男,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曾菊兰,女,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冠中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苟忠臣、曾菊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冠中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苟忠臣、曾菊兰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冠中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苟忠臣、曾菊兰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冠中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苟忠臣、曾菊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韩沁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锐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