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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1民初2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永平与何洪波、陈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平,何洪波,陈卫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2005号原告:张永平,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何洪波,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陈卫华,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张永平与被告何洪波、陈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存领人民陪审员  汪 丽人民陪审员  王 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致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