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民初2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永平与何洪波、陈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平,何洪波,陈卫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2005号原告:张永平,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何洪波,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陈卫华,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张永平与被告何洪波、陈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存领人民陪审员 汪 丽人民陪审员 王 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致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