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25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长泰县武安镇珠浦村村民委员会与杨元方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泰县武安镇珠浦村村民委员会,杨元方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956号原告:长泰县武安镇珠浦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武安镇珠浦村,组织机构代码:78901746-6。法定代表人:林秀德,任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阿强,福建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元方,男,195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长泰县武安镇珠浦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杨元方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长泰县武安镇珠浦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长泰县武安镇珠浦村村民委员会以双方庭外协商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泰县武安镇珠浦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293.08元,减半收取计146.54元,由长泰县武安镇珠浦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陈俊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施晓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