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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民申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玉玲、陈宏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玉玲,陈宏,赵全民,郑凤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申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玉玲,女,汉族,1957年7月13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宏,男,汉族,1959年8月26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全民,男,汉族,1959年8月26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凤仙,女,汉族,1964年6月4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再审申请人赵玉玲、陈宏因与被申请人赵全民、郑凤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2民终2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玉玲、陈宏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郑凤仙是介绍人缺乏依据,郑凤仙借款时,其余赵全民仍是夫妻,借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本院认为:赵玉玲、陈宏起诉时称,郑凤仙以把钱放在她处可以给高息为由借款。陈林、张玉坤均出庭认可借款事实,并说明借款用途,及利息支付情况。本院二审认定该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经营,不属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综上,赵玉玲、陈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玉玲、陈宏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单国生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代理审判员  宋永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天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