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1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秦某1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秦某1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881号原告秦某某,男,193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平舆县。被告秦某1,男,193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址同上。原告秦某某诉被告秦某1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秦某某及被告秦某1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是同一村民组村民,两家宅基地相邻,其家宅基地位于西侧,被告家宅基地位于东侧,宅基地南端有东西通行的公共道路。2010年被告趁其家人外出打工,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行将其家宅基地东段占居8尺建墙头,并将其与被告两家的东西通道用砖头堵死。为此,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恢复原状;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其的宅基地是荒地,其所占的8尺是生产队补给他的,并没有走被告的路,被告所称的宅基地并不是他的,是老沟荒地。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平舆县十字路乡大秦村委大秦寨村民组村民,两家宅基地相邻,原告家宅基地位于西侧,被告家宅基地位于东侧。原告所诉被告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行将其家宅基地东段占居8尺建墙头,并将其与被告两家的东西通道用砖头堵死。原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也不予认可。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在卷,且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与被告秦某1均是平舆县十字路乡大秦村委大秦寨村民组村民,两家宅基地相邻,原告家宅基地位于西侧,被告家宅基地位于东侧。原告诉称被告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行将其家宅基地东段占居8尺建墙头,并将其与被告两家的东西通道用砖头堵死,但原告没有提供所争议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及被告有侵权行为的证据,且被告不予认可。依照法律规定,因土地使用权发生的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秦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姚 琳审判员 张 涛陪审员 虎伍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耿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