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2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坤龙、杨朝秀、王某与赖映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坤龙,杨朝秀,王某,赖映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12民初599号原告:王坤龙,男,生于1952年7月17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广元市利州区。原告:杨朝秀,女,生于1970年2月16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广元市利州区。原告:王某,女,生于2001年9月5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广元市利州区。法定代理人:杨某,女,生于1970年2月16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广元市利州区。系王某之母。被告:赖映果,男,生于1996年2月18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东路太平洋大厦三楼��负责人:高卫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坤龙、杨朝秀、王某诉被告赖映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王坤龙、杨朝秀、王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供减、缓、免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向新广审 判 员 杨丽平人民陪审员 王其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