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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6执5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军国、邓兴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军国,邓兴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6执593-2号申请执行人周军国,男,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邓兴邦,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鄄城县。保证人刘成娟,女,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方城县。担保人邓进宝,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军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兴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邓兴邦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5)鄄民初字第22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因保证人刘成娟、邓进宝在案件执行期间,于2016年6月27日自愿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保证被执行人邓兴邦在2016年7月20日前还清申请人周军国案件款16200元及利息,否则,二担保人自愿替被执行人邓兴邦偿还申请人周军国案件款16200元及利息。查明:保证人刘成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县支行有银行(卡号:62×××3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保证人刘成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县支行的银行(卡号:62×××39)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元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