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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4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与赵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赵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4841号原告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法定代表人韩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琳,女,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赵刚,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也未能再提供被告准确的可供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7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盛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