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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3行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建成与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成,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1203行初96号原告:刘建成,男,汉族,1979年12月11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项城市,现住肇庆市鼎湖区。委托代理人:王耀武,广东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坑口街道办长圆路6号。法定代表人:梁学锋。委托代理人:谭桂洪、谢文昌,均为该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成诉被告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成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梁永康审 判 员  陈勇强人民陪审员  张燕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雅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