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4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4101郁海峰与连云港铁玩公社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海峰,连云港铁玩公社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4101号原告:郁海峰,女,199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告:连云港铁玩公社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2-19-23室。原告郁海峰诉被告连云港铁玩公社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郁海峰于2017年6月21日以被告已给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海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郁海峰负担。审判员 时恒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