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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2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2执51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初字第139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张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赔偿款63672.80元。执行中查询被执行人张某某银行的账户无存款余额,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南民初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张某某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可就未执行标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劲松审判员  任 勇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颂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