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20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龙与杨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龙,杨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0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龙。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果。被执行人:杨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龙与被执行人杨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591执20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江福禄审判员 牛 军审判员 黄延杰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