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91执20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龙与杨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龙,杨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0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龙。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果。被执行人:杨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龙与被执行人杨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591执20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江福禄审判员  牛 军审判员  黄延杰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