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1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与王福瑞罚金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1执175号被执行人王福瑞,男,汉族,1965年12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3011965********,住五家渠市前进东街北一巷**栋*号。被执行人王福瑞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2015)五垦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罚金10800元,已执行0元,尚有10800元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福瑞在监狱服刑,刑期至2019年5月19日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将被执行人王福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5)五垦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裴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