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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3执4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旺与被执行人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旺,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3执4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旺。被执行人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杨旺与被执行人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03民初1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设的张承高速承德段TJ9合同项目经理部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进行扣划并已兑现,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03民初189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立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