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1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唐成科与赵朝伟、黄清碧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成科,赵朝伟,黄清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147号申请人唐成科,男,汉族,1984年9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赵朝伟,男,汉族,1972年1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黄清碧,女,汉族,1973年7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申请人唐成科申请执行赵朝伟、黄清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1民初21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返还原告唐成科借款10万元。因被执行人杨显虎、黎晓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唐成科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赵朝伟、黄清碧的房屋在他案中正在处置,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唐成科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唐成科申请执行赵朝伟、黄清碧民间借贷纠纷(2017)渝0111执1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持原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海审判员 胡祥政审判员 蒋 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友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