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7刑更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刘全研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全研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474号罪犯刘全研,男,1979年2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屏南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屏南县。现在建阳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6日作出(2011)榕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全研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9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3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15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闽刑执字第53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刘全研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5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予以公示,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全研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获表扬6次。上述事实,有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全研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全研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4年11月19日至2032年10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秀钦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