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81执2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魏怀玉与党广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怀玉,党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2859号申请执行人:魏怀玉,男被执行人:党广军,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怀玉与被执行人党广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581执28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永青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李晓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