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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民终3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张喜雁与赵德景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喜雁,赵德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39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喜雁,男,195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玲,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德景,男,196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环海,辽宁利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喜雁因与被上诉人赵德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1民初7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喜雁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喜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喜雁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喜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彬审判员 刘婷娜审判员 郑福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彩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