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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民初4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4250朱震峰与蒋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震峰,蒋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81民初4250号原告:朱震峰,男,1979年10月7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告:蒋晖,男,1994年8月8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原告朱震峰诉被告蒋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云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震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蒋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震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蒋晖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1月10日,被告蒋晖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原告通过转账交付50000元,现金交付50000元后,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并口头承诺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并口头约定借期为1个月。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蒋晖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1月10日,被告蒋晖以购买车辆还贷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该借据载明:“今收到朱震峰(身份证号码32×××19)以银行转账方式出借的人民币拾万元,大写拾万圆整(收到银行账号62×××58)借款人:蒋晖身份证号码;2016年1月10日”。经原告催要,被告蒋晖仅归还8500元,尚欠91500元未付,因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朱震峰明确其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蒋晖立即归还借款本金91500元及利息(以91500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蒋晖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据原件、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及原告的当庭陈述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由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借款凭证、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予以证实,属合法有效,被告借款不能归还,引起本案的讼争,被告蒋晖应负全部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蒋晖归还借款本金915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蒋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晖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朱震峰归还本金91500元及利息(以91500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朱震峰负担108元,由被告蒋晖负担206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中院上诉费账户:帐号:80×××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电话:0519-8557****、8557****,汇款人在备注栏或用途栏必填两项内容:1、单位名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费用性质:诉讼费,并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另,溧阳市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账号名称:溧阳市人民法院,帐号:62×××93,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天目支行。审判员  王云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丹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