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刑更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靳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靳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刑更67号罪犯靳涛,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00六年十一月一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西刑一初字第1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靳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处民事赔偿五万零四百三十八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陕��执字第44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靳涛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陕刑执字第35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靳涛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三二年三月十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以罪犯靳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靳涛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4个。本院认为,罪犯靳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严重暴力犯罪,且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靳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三一年十月十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养季审 判 员 刘勇东代理审判员 李婧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祁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