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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7财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温森富、宋世莲等与向宗书、邱以才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森富,宋世莲,温生贵,邱以兰,宋仕均,邱以才,向宗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7财保105号申请人:温森富,男,194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申请人:宋世莲,女,195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申请人:温生贵,男,195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被申请人:邱以兰,女,196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被申请人:宋仕均,男,195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被申请人:邱以才,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被申请人:向宗书,女,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申请人温森富、宋世莲、温生贵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向宗书提交给平武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147598.19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温生贵以其所有的房屋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对申请人温森富、宋世莲、温生贵的权益造成经济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向宗书的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147598.19元;二、查封申请人温生贵所有的房屋一套。案件申请费1258元,由申请人温森富、宋世莲、温生贵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陈斯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思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