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燕世成与张瑞、任巨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世成,张瑞,任巨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1316号原告燕世成,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榆林市,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原告张瑞,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被告任巨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燕世成、张瑞与被告任巨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2017年6月20日原告燕世成、张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33元,由原告燕世成、张瑞负担。审判员 谢晓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磊本判决法律条款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