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区支行与杨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区支行,杨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71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郫筒镇。负责人:任圣梅,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优,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伍安平,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被告:杨刚,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北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区支行与被告杨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区支行向本院申��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7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区支行承担。审判员 周裕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吉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