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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02民初3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强、刘玉兰与马宏飞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刘玉兰,马宏飞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民初3017号原告:李强,男,农民。原告:刘玉兰,女,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系刘玉兰丈夫),基本情况同上。被告:马宏飞,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刘玉兰诉被告马宏飞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于2017年6月21日自动和解并实际履行,原告李强、刘玉兰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宏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强、刘玉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刘玉兰撤回对被告马宏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李强、刘玉兰预交25元,由被告马宏飞负担,其余部分不再交纳。审判员  郝铁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樊逸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