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法执字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韩振见与张凯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拘留决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凯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3)西法执字64号被拘留人张凯翔,男,住西平县。本院在执行韩振见与张凯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张凯翔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张凯翔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