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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6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候作军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茂荣,候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2017)豫1526刑初169号自诉人李茂荣,男,1963年8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潢川县,汉族,住潢川县。被告人候作军,男,1978年5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潢川县,汉族,农民,住潢川县。自诉人李茂荣以被告人候作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候作军已全部履行完毕。自诉人李茂荣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李茂荣在宣告判决前,因被告人候作军已全部履行完毕而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茂荣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董 飞人民陪审员 黄 琳人民陪审员 叶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登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