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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李春峰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李春峰,王铭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58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新大街88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12168312508XJ。被执行人李春峰,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王铭铭,女,1986年12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春峰、王铭铭信用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春峰、王铭铭原系夫妻关系,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鉴于李春峰系青田县船寮镇人民政府干部,本院已发函其单位督促履行还款义务。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5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孙肖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