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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恢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奥宇与李刚、何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奥宇,李刚,何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796号申请执行人奥宇,男,1982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李刚,男,1984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何丽,女,1984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奥宇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陕0821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刚、何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李刚、何丽偿还申请执行人奥宇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8月31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和保全费1270元及申请执行费204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4万元及利息5万元(其中从二被执行人工资中扣划18.6万元,给付现金4000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21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永堂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代理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