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13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天津市耀聚成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与李景宏、北京华宇潞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耀聚成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华宇潞丰建材有限公司,李景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3946号原告:天津市耀聚成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汉沟村东智谷园21号楼。法定代表人:王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虹霞,河北唤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华宇潞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郭村308号。法定代表人:李景良,经理。被告:李景宏,女,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告天津市耀聚成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聚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宇潞丰建材有限公司、被告李景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耀聚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耀聚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耀聚成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51元,由原告天津市耀聚成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佳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