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6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罗木凤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罗木凤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645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72号金汇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9378207-9。负责人:陈南欢,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拜成,广东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希希,广东慕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罗木凤,女,汉族,1981年9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被告罗木凤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6.2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婉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嘉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