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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1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何圣马、安徽九梓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圣马,安徽九梓置业有限公司,刘明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616号申请执行人何圣马,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皖合肥市,被执行人安徽九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皖定远县定城镇长征路锦竹园。法定代表人陶富阔,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明如,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皖定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111民初46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4400000元、执行费81800元,合计14481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九梓置业有限公司、刘明如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144818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潇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