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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4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装新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赛一,中装新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4208号申请执行人张赛一,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被执行人中装新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朱时均,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赛一与中装新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中装新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中装新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3号楼12层1508房屋采取了查封的措施,查封到期时间为2020年5月31日。对于被执行人中装新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房屋的查封若权利人张赛一认为需要继续采取控制性措施的,应当在在2020年5月1日前向本院提出正式的书面申请主张其权利,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工作的启动是依据权利人的申请而进行的,否则本院无从知悉权利人是否已经实现了权利或不再主张权利。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中装新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劲松审 判 员  韩毅强代理审判员  张瀚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谭深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