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民终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唐运红与罗主国、唐东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运红,罗主国,唐东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民终12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运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主国。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辉,湖南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唐东斌。上诉人唐运红因与被上诉人罗主国、原审被告唐东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6民初2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运红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廖有方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判决失实,对事实不调查了解,对重要证人的证词不质证、不采信,导致错误判决。2、原判理由牵强,明显偏袒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明知赌博违法,还在赌场上借钱给上诉人赌博,此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3、被上诉人逼迫上诉人之子在借条上补签字视为无效,属于违法行为。罗主国辩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也当庭承认借款事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借款并非赌博之债,属���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上诉人所提的两位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不能进行抗辩;原审被告唐东斌是与他人发生纠纷,既有报警记录可以佐证,况且原判并没有判决唐东斌承担偿还责任,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唐东斌陈述,赌债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与唐东斌无关。罗主国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借款8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7月28日,被告唐运红向罗主国借款8000元,并向罗主国出具了借条,借条上唐东斌签署了:“于2015年12月30日还完”。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对原告请求被告唐运红偿还借款8000元,法院予以支持。唐斌签署的意见,意思表达不完整,不能确实充分认定唐斌自愿偿还此借款,对原告请求唐斌偿还借款,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唐运红辩称借款是用于赌搏,其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实是非法债务,法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限被告唐运红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罗主国借款8000元。二、驳回原告罗主国对被告唐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唐运红承担。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上诉人唐运红提交的其未登记注册市场主体的查询证明,虽与被上诉人陈述的上诉人借款用于装修宾馆不符,但不能以此证明其未向被上诉人借款,故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提���的刑警大队证明的上诉人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欧阳伟等内容以及在逃人员欧光勇的信息,不能与本案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锁链,无法体现出与本案借款情况存在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借条系认定民间借贷关系的关键证据,被上诉人罗主国依据借条主张上诉人唐运红偿还借款8000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明知赌博违法,还在赌场上借钱给上诉人赌博,此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仅有其提供的证人证言,没有其他证据进一步佐证,证明力较弱,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还提出被上诉人逼迫上诉人之子在借条上补签字视为无效,属于违法行为,因无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唐运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确,本院依法维持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唐运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素审 判 员  彭卫民代理审判员  刘 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丹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一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