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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李庆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李庆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223号申请人黄某。法定代理人黄太阳,男,生于1973年1月,住南召县。被执行人李庆明,男,生于1963年6月,汉族,住南召县。申请人黄某与被执行人李庆明强奸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的(2016)豫1321刑初1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321执223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广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褚青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