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4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4民初780号原告:王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