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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4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4民初780号原告:王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