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执1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河北祥顺投资有限公司、芮松林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祥顺投资有限公司,芮松林,李治宏,沧州恒冠阀业有限公司,崔明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837号申请执行人河北祥顺投资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河间市曙光路,联系方式1393170****。被执行人芮松林,男,汉族,1969年5月14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被执行人李治宏,男,汉族,1968年6月3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被执行人沧州恒冠阀业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献县高官乡徐村被执行人崔明芹,女,汉族,1967年11月1日出生,住所地献县河北祥顺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芮松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河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北祥顺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12-1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宁洪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