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2执8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静,俞峻,常山县和鑫线业有限公司,陈贺英,宋运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2执8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常山县天马街道人民路125号。法定代表人:余荣华,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张静,女,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常山县。被执行人:俞峻,男,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常山县。被执行人:常山县和鑫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山县新都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贺英。被执行人:陈贺英,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常山县。被执行人:宋运娣,女,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常山县。本院在执行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静、常山县和鑫线业有限公司、陈贺英、宋运娣、俞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2016)浙0822执827-1号执���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宋运娣所有的车牌号为浙H×××××别克牌轿车一辆。现该车依法扣押本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宋运娣所有的车牌号为浙H×××××别克牌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勇军审 判 员 郑风英人民陪审员 洪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潘友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