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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水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水芳,詹文斌,周水兴,詹文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19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区江滨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1478831865。法定代表人:徐庆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坚,男,1986年11月24出生,汉族,现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姜水芳,女,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詹文斌,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周水兴,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江山市区。被执行人詹文娟,女,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江山市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山农商银行)与姜水芳、詹文斌、周水兴、詹文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45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山农商银行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义务人姜水芳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相应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利率计算);义务人詹文斌、周水兴、詹文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姜水芳、詹文斌、周水兴、詹文娟名下均无商品房、车辆、大额银行存款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各被执行人列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现各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山农商银行也未能提供各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终结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伍韦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浩 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