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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刑更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冯小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小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刑更187号罪犯冯小阳,男,1988年11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渭南市,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渭中法刑一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小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本院作出(2015)宝中刑执字第2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冯小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三年八月五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O一七年六月六日以罪犯冯小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小阳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2个。本院认为,罪犯冯小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累犯,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小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二年十二月五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养季审 判 员  刘勇东代理审判员  李婧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祁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