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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5执2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蔡显妹、熊凌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显妹,熊凌斌,熊凌雁,陈善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5执2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蔡显妹,女,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修县。申请执行人:熊凌斌,男,198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修县。申请执行人:熊凌雁,男,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修县。被执行人:陈善兵,男,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修县。本院在审理蔡显妹、熊凌斌、熊凌雁与陈善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本案系重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25执2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詹恒和审判员  孙春春审判员  周文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灵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