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3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常殿柱与被上诉人沈阳朕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殿柱,沈阳朕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答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案号 (2017)辽01民终5534号 一审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一审案号 (2017)辽0114民初3383号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常殿柱,男,194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沈阳朕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路388号。 法定诉讼代表人:赵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志峰,男,1987年1月1日生,满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岫凤,女,1959年10月13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诉辩主张 上诉 请求 1.撤销原审判决;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理由 1、住宅长期漏水,被上诉人一直没修理结束。2、物业管理不当,将会所改为酒店,侵犯业主权益。3、物业管理失控,使业主无安全感。4、小区环境管理差,出现各种污染。 被上诉人答辩 同意一审判决。 查明事实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 另查明 无 本院认为 常殿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主文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常殿柱负担。 告知内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濛 代理审判员 朱闻天 代理审判员 吕长辉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薛 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