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3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先继、刘秀芳等四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先继,刘秀芳,强凯燕,贺忠治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3962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婷,该公司职工。被告:李先继,男,1959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刘秀芳,女,1962年8月出生,汉族,籍贯同上。被告:强凯燕,女,1990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贺忠治,男,1970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先继、刘秀芳、强凯燕、贺忠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先继、刘秀芳、强凯燕、贺忠治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杨惠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牛俊梅 来源: